1791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那1791年宪法是规定了什么呢?基本条款是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1791年法国宪法基本条款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资料图】
宪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一、一切公民,除德行上和才能上的差别外,都得无差别地担任各种职业和职务。
二、一切赋税都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三、同样的犯法处以同样的刑罚,不因人而有所差别。
宪法也同样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或拘留;
各人都有言论、著述、出版和发表其思想的自由,在出版之前著述不受检阅或审查,同时,各人有行使其所吸依的宗教的自由;
在遵守治安法规的条件下,公民有安静而不带武器的集会自由;
有向法定机关呈递其经个人签字的请愿书的自由。
立法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来损害或妨碍本篇所载并为宪法所保障的那些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行使;但是,自由既只是得为一切无害于他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法律得规定若干刑罚来惩处破坏公共安全或他人权利的、从而也是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宪法保障财产的不可侵犯,或者保障对财产的公平而预先的赔偿,如果依法认定为了公共的需要而须牺牲其财产的话。
供宗教支出及供一切公用事业之用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并永远由国家支配之。
宪法保障过去或今后按法律所规定的手续而转移财产的行为。
公民有选举或选择其宗教牧师的权利。
应行设立或组织一个公共救助的总机构,以便养育弃儿、援助贫苦的残废人,并对未能获得工作的壮健贫困人供给工作。
应行设立和组织为全体公民所共有的公共教育,一切人所必需的那部分教育应当是免费的,此类教育机构应按王国区划的配合渐次分布之。
应行规定国家节日,以便纪念法国大革命,保持公民间的友爱并使他们热爱宪法、祖国和法律。
应行制定一部为全王国所共同的民法典。
第一条:赋税应于每年由立法议会讨论并决定之,如非明文规定继续有效,即不得继续存在到下一次会期最后一日以后。
第二条:为清偿国债和支付王室经费所需的金额,不得在任何借口下予以拒绝或停付。
根据国民制宪议会的法令而予以年金的、保持原职的、选出的或任命的天主教牧师的待遇,包含在国债之内(国民制宪议会曾于1789年11月2日通过没收教会财产法令,1790年7月12日通过"教士法"对教士的待遇有所规定---译者)。
立法议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国家偿付任何个人的债务。
第三条:由部长或经管人签署并证明的各部支出细账,应在每次立法议会会期开始时印刷公布之。
各种赋税和一切公共收入的收支状况,亦应以同样方法公布之。
此等收支状况应按性质加以分别,并应说明各县每年的收支金额。
各郡有关法庭、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特别支出亦应公布之。
第四条:郡行政官及县行政官不得创设任何赋税,不得课派立法议会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以外的赋税,未经立法议会批准亦不得议决或准许由本郡公民负担任何地方公债。
第五条:行政权应指示并监督赋税的征收和入库工作,并应为此而发出一切必要的命令。
第一条:国民制宪议会宣布国民有不可动摇的更换宪法的权利;但是,鉴于只用宪法本身所采取的方法来行使修正业经经验证明为有害的那些条文的权利是更符合于国家利益的,所以决定由修改会议按下列手续进行之:
第二条:当三届连续的立法议会对于修正某些宪法条文发表同样的意见时,即可请求修改。
第三条:行将召集的一届和再下一届立法议会,不得提议修改任何宪法条文。
第四条:在可能连续提议修改的三届立法议会中,前两届仅于其最后一次会期的最后两个月内从事此项工作,而第三届则于第一次常年会期的终了或于第二次会期的开始时从事此项工作。
它们议决此类问题时应遵守与一般立法决议相同的手续;但它仍用以发表其意愿的那些法令不须国王批准。
第五条:第四届立法议会,外加由各郡按人口基础而选出普通代表名额加倍选出的249名代表,即组成修改会议。
这249名代表应于立法议会代表选举结束后选出之,并应单独作出记录。修改会议仅组成一院。
第六条:请求修改宪法的第三届立法议会的议员不得当选为修改会议的成员。
第七条:修改会议的成员在全体一致宣读不自由毋宁死的誓词后,即个别宣誓要仅限于解决前三届立法议会一致意愿所提交他们审核的那些问题;并且要完全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和忠于国王。
第八条:修改会议必须随即迅速从事审查提交审核的问题。工作一经结束此等外加选出的249名代表即行退出,他们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参加一般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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